|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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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金阳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金阳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827476.14元; 二、被告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金阳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78355元; 三、驳回原告青岛金阳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58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青岛金阳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758元,由被告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