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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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中云法律服务所 青岛创佳铜业有限公司 青岛裕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创佳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裕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580万元; 二、原告青岛裕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创佳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侧工业用地(胶国用第11-21号)上的南侧两座面积为7200平方米的钢结构工业厂房享有抵押权,对该抵押物变现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00元,减半收取26200元,由被告青岛创佳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1 |
| 发布日期 | 2020-0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