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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岛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金城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损失31994927.4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实际支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青岛金城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9470元,由原告承担4905元,被告承担2045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