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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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三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莱州市宝通石业有限公司 烟台欧美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锦昌石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青岛锦昌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石材荒料买卖关系;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返还原告青岛锦昌石材有限公司石材款406000元,并支付从2020年6月4日起至石材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青岛锦昌石材有限公司对被告烟台欧美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90元、保全费255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