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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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 江苏省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37666.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鉴定费2100元,以上合计2500元,由被告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承担(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