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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家庄市润骋泵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23507.3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相应的利息(计算方式:以123507.36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天津市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7
发布日期 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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