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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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成都仙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以及商业运营管理费共计184101.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28元,由被告***承担4500元,由原告成都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承担291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