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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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飞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江苏元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浮市飞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352291.03元给原告江苏元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江苏元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953元,(原告已预交67858元),由被告云浮市飞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6584元,原告江苏元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483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