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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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秀屿区临港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叁金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叁金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工程款840896元,并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二、驳回***对莆田市秀屿区临港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32.3元,减半收取6416.15元,由***负担34.35元,由叁金公司负担638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