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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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被告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已于2015年4月3日解除; 二、原告不予退还被告缴交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 三、被告在原告天宝服务区建设的房屋、设施及所有遗留物由原告执掌;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66元,减半收取计29033元,由原告负担14033元,被告负担1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