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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应收账款1000万元; 二、若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向原告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履行支付上述应收账款义务的,则被告福建怡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一项欠付应收账款余额范围内向原告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承担债权回购责任; 三、被告福建怡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融资利息9万元、罚息及违约金120万元,并自2020年3月11日起以1000万元债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承担罚息及违约金至款清时止; 四、被告***、***、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福州钱隆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怡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合计61181元,均由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怡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福州钱隆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