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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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南久和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南久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逸园小区项目货款374,527.3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74,527.3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南久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青剑湖F区项目货款1,845,291.7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845,291.7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苏州南久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277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2760元,由原告苏州南久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4238元,被告***负担28522元(其中3969元由***共同负担),公告费用30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时将该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鉴定费用17540元,由***承担(已经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