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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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第一人民医院 苏州大众交通有限公司 苏州大学附属瑞华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苏州大众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88721.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17元,由被告苏州大众交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被告苏州大众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