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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格瑞特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苏州格瑞特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8509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85090元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18年11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11.7%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苏州格瑞特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格瑞特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96元,保全费3468元,合计13164元,由被告苏州格瑞特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时将该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19-09-12
发布日期 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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