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斯达建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陕西斯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希普水泥助剂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西安斯达建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希普水泥助剂有限公司货款337723.5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30元,由原告苏州希普水泥助剂有限公司负担815元,被告西安斯达建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6215元,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法院不再退回,被告负担的费用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裁判日期 2017-06-27
发布日期 2020-02-1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