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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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绍兴市上虞城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绍兴市上虞城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金32178元和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绍兴市上虞城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绍兴市上虞城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7元,减半收取计358.50元,由原告绍兴市上虞城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6.50元,由被告***负担302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