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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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亚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与被告唐山亚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于2020年8月6日解除。 二、被告唐山亚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保证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8月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唐山亚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