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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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和之吉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重庆开平副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5民初24366号民事判决; 二、重庆和之吉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重庆开平副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7511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97511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重庆开平副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37.78元,减半收取1118.89元,由重庆和之吉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37.80元,由重庆和之吉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06 |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