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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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1民初28号民事判决; 二、吴波、湖北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借款500万元及截止2014年3月5日止的利息80万元,自2014年3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利息至本借款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1554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1554元,由吴波、湖北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