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阳龙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阳龙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52257.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701元,由被告***、南阳龙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701元(原告已预交诉讼费17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3-26 |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