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品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外高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三凯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三联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三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品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日樱北路XXX号F7C-11#第1层B+C部位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7月28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品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三联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日樱北路XXX号F7C-11#第1层B+C部位; 三、被告上海品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864,185.92元/年的标准给付原告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三联发展有限公司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2020年7月28日止的租金; 四、被告上海品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864,185.92元/年的标准给付原告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三联发展有限公司自2020年7月29日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五、被告上海品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三联发展有限公司水费41.60元、电费30,285.90元; 六、被告上海品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三联发展有限公司解约违约金220,010.64元; 七、原告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三联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上海品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保证金220,010.64元,该笔款项可在上述第三、四、五、六项判决内容中予以抵扣; 八、驳回原告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三联发展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47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上海品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