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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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光科光伏玻璃有限公司 青海光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青海源满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3民初23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青海光科光伏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青海源满工贸有限公司木箱款1824610元; 二、维持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3民初234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内容,即“驳回青海源满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7880元,由青海光科光伏玻璃有限公司负担16950元、青海源满工贸有限公司负担309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880元,由青海光科光伏玻璃有限公司负担16950元、青海源满工贸有限公司负担309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