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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602537.6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10489.57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自2020年3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述第一项未还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若被告***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则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绿城百合公寓玉泉苑6号5层2单元501房屋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最高清偿范围为4027000元; 五、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4074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被告***、***负担1404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