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市兴融基传动装置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与北京市兴融基传动装置设备有限公司二○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签订的《租赁意向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北京市兴融基传动装置设备有限公司向***双倍返还定金六百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万三千八百元,由北京市兴融基传动装置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五千元,由北京市兴融基传动装置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