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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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动力株洲航空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2万元;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8611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30元,由原告***负担466元,被告***负担42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账号:810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