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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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1006.82元,已支付30000元,还需支付161006.82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274.58元,已支付40100元,多支付的29825.42由***在收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公司的赔偿款后三日内返还给***。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982元,减半收取2491元由被告***负担1993元,原告***负担4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