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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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艾尔特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尼得科安萨股份公司(NIDECASIS.P.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艾尔特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佣金余额32681.79欧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艾尔特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855元,由原告天津市艾尔特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4096元(已交纳),被告尼得科安萨股份公司(NIDECASIS.P.A)负担275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天津市艾尔特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尼得科安萨股份公司(NIDECASIS.P.A)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