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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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玛纳斯县伊州春酒厂 新疆伊力特销售有限公司 新疆伊犁双喜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伊犁嘉栗王酒业有限公司 新疆伊力特经销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伊犁双喜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伊力王”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新疆伊犁双喜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知名商品“伊力王”白酒产品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产品; 三、被告新疆伊犁双喜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合理费用20,037元,合计220,037元; 四、被告***对上述第三项确定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00元,由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640元,由被告新疆伊犁双喜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芦梦璇 审 判 员 刘云龙 人民陪审员 李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雪纯 正品伊力王酒与案涉伊犁王酒 外包装对比照片 正品伊力王酒盒体正面照片案涉伊犁王酒盒正面照片 正品伊力王酒盒侧面照片案涉伊犁王酒盒侧面照片 正品伊力王酒盒侧面照片案涉伊犁王酒盒侧面照片 正品伊力王酒盒俯视图案涉伊犁王酒盒俯视图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