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120000元; 二、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553201.73元。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20.5元,由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