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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融聚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大唐世家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南宁融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 二、被告***向原告南宁融聚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95000元; 三、被告***向原告南宁融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1.以借款本金9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7月22日计至2017年9月15日。2.以借款本金712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9月16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返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南宁融聚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632元,由被告***负担1842元,原告南宁融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90元;财产保全费1103元,由被告***负担772元,原告南宁融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31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款项,义务人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履行完毕。义务人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