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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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能源职业学院 重庆炯奇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重庆炯奇食品有限公司欠付货款26858元,同时支付以欠付货款26858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并以年率6%为上限)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二、驳回原告重庆炯奇食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限被告随上述案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