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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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博乐市百盛家园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399567.28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所承建的工程项目施工完成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12399567.2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反诉原告)博乐市百盛家园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95096.75元(自2019年12月15日之后至实际还清止的违约金,以12399567.2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计算); 四、被告(反诉原告)博乐市百盛家园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案件保全申请费5000元; 五、原告(反诉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博乐市百盛家园置业有限公司开具符合税法规定的已支付工程款31790384.47元的发票;剩余12399567.28元工程款发票于被告(反诉原告)博乐市百盛家园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付款的同时,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博乐市百盛家园置业有限公司开具符合税法规定的等额发票;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博乐市百盛家园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54701.58元(原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306679.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5746.6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博乐市百盛家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8954.94元,多收的51978.17元予以退回。反诉案件受理费39220.0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博乐市百盛家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