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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18420.3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9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负担150.00元,原告***负担2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附光盘),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在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在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