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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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本金500000元,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017年6月20日至2020年1月20日)155000元,共计655000元;同时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12%的利率支付自2020年1月21日至欠款本金付清为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被告***负担4600元,原告***负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