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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惠水分公司
贵州川商众惠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本金500000元,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017年6月20日至2020年1月20日)155000元,共计655000元;同时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12%的利率支付自2020年1月21日至欠款本金付清为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被告***负担4600元,原告***负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30
发布日期 202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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