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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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华峰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律师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