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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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磊达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省高县华盛纸业有限公司 云南明磊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宜宾磊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四川省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4,187,097.2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欠付利息清偿之日止的复利; 二、原告四川省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省高县华盛纸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高房他证高字第2015000703号《他项权证》载明的财产以及高工商抵变【2015】02号《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载明的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187,097.2元以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四川省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296元,由被告宜宾磊达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高县华盛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