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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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今飞摩轮有限公司 四川优冠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确认被告浙江今飞摩轮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发给原告四川优冠商贸有限公司的《解除工业厂房租赁合同的函》无效。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四川优冠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浙江今飞摩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