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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国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省高县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本然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复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宜宾晟华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四川复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尚欠原告四川省高县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6,546,038.44元,并支付该工程款的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起算基数为5,346,038.44元×起算和终止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起至该款付清时止×利息计算标准:按原告起诉时(2019年8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即年利率4.25%×4倍)的利息。+起算基数为1,200,000元×起算和终止时间为:2018年1月24日起至该款付清时止×利息计算标准:按原告起诉时(2019年8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即年利率4.25%×4倍)的利息。};

二、由被告四川复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四川省高县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5,000,000元并支付原告保证金利息540,000元,计5,540,000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省高县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四川省高县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6,140元,由原告四川省高县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836元,由被告四川复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7,3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0
发布日期 202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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