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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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磊达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省高县华盛纸业有限公司 云南明磊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宜宾磊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省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0万元及截止2020年7月28日的利息4,222,253.5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二、原告四川省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省高县华盛纸业有限公司提供用于抵押的坐落高县罗场镇永兴村花果山组等17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川(2017)高县不动产权第0××9号、第0000911号、第0000912号、第0000913号、第0000914号、第0000915号、第0000916号、0000917号、第0000918号、第0000919号、第0000920号、第0000922号、第0000923号、第0000924号、第0000925号、第000927号、第0000928号;即编号为:川(2017)高县不动产证明第0××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确定的不动产和高工商抵(2017)05号《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的机器设备,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的权利; 三、由被告云南明磊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由被告宜宾磊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保全费5,000元和律师代理费6,000元,合计1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1,134元,由被告宜宾磊达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高县华盛纸业有限公司、云南明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2,000元(注:云南明磊实业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由被告云南明磊实业有限公司承担4800元,由原告四川省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7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