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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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赔偿二次手术医疗费8968.08元; 二、被告***向原告***赔偿误工费2158.08元; 三、被告***向原告***赔偿护理费2158.08元; 四、被告***向原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1152元; 五、被告***向原告***赔偿交通费400元; 六、被告***向原告***赔偿鉴定费768元; 七、被告***向原告***赔偿鉴定交通费240元; 八、被告***向原告***赔偿残疾赔偿金52422.40元; 九、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十、被告新疆恒久兴业钢结构有限公司对被告***向原告***以上赔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赔偿款项合计70266.6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讼争标的97338.10元,核定给付金额70266.64元,占争议标的的72.19%,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8.74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27.81%即505.79元,被告***、恒久兴业公司负担72.19%即1312.95元。邮寄送达费120元,由被告***、恒久兴业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