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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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二矿 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一矿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吐尔逊·吐拉克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二矿偿还借款2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元(实际预交169元),减半收取计169元,由被告吐尔逊·吐拉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