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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布尔津喀纳斯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布尔津喀纳斯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布尔津喀纳斯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布尔津喀纳斯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522,450.4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24日起以未付工程款4,522,450.43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692.50元,减半收取计35,346.25元,由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16,346.18元(已交纳),由被告布尔津喀纳斯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布尔津喀纳斯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9,000.07元。保全费10,000元,由被告布尔津喀纳斯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布尔津喀纳斯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