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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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截至2019年8月11日的借款本金224799.09元,利息8852.92元,罚息472.03元,复利313.5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罚息、复利(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应付借款本金224799.09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利息8852.92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5%基础上加收50%计算,利随本清); 三、若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有权以被告***名下位于重庆市××××××××××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