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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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陈江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仲恺高新区支行 惠州市原合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粤13执940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仲恺高新区支行、字润莲、惠州市原合房地产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仲恺高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字润莲、惠州市原合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惠州仲裁委员会(2020)惠仲案字第68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字润莲应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仲恺高新区支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22682.82元及利息、罚息、律师费、仲裁费等,同时确定字润莲、惠州市原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字润莲、惠州市原合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裁决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已根据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仲恺高新区支行的申请,对上述裁决书确定的内容予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0年11月23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惠州市原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陈江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20×××89内存款人民币共计572823.37元,上述执行到位款项扣除本案执行费8047.76元剩余564775.61元已支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仲恺高新区支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仲恺高新区支行已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其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上述裁决书确定的内容为由,请求本院对本案作结案处理。该申请书系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仲恺高新区支行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已书面认可本案执行依据惠州仲裁委员会(2020)惠仲案字第682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由本院全部执行到位。 因此,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同时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字润莲、惠州市原合房地产有限公司所采取的执行措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