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拓翰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金华广福肿瘤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拓翰贸易有限公司设备款53500元; 二、被告浙江金华广福肿瘤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拓翰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909.5元(暂计至2019年4月22日,此后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535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另行计算); 三、驳回原告杭州拓翰贸易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浙江金华广福肿瘤医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预收案件受理费15483元,减半收取7741.5元,由原告杭州拓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161元,被告浙江金华广福肿瘤医院负担58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杭州拓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436元,被告浙江金华广福肿瘤医院负担564元。 原告杭州拓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金华广福肿瘤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