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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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89071.53元,利息234874.89元及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驳回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1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6-07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