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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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春源分公司 无锡市合丰机械设备厂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春源分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合丰机械设备厂于2017年12月18日签订的《江苏宏达混炼胶滤胶机改造合同》; 二、被告无锡市合丰机械设备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春源分公司已付设备款108777.18元并支付利息(以108777.18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对被告无锡市合丰机械设备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4元,减半收取1277元,由被告无锡市合丰机械设备厂、***、***负担(原告已垫付,由各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8-12-18 |
| 发布日期 | 2021-0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