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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阳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立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阳信恒丰工贸有限公司
山东阳信福星工贸有限公司
山东省阳信鸿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阳信龙腾棉业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终结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6民终1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查封冻结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在冻结到期日前十五日提交书面续冻申请,否则造成执行不能的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担。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2541800.42元及利息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山东立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阳信福星工贸有限公司、山东阳信恒丰工贸有限公司、山东省阳信鸿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阳信龙腾棉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01-13
发布日期 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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