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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平县华兴矿业有限公司
建平华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建平华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已付利息170,627.18元应予以扣除);

二、被告建平县华兴矿业有限公司、张瑞华、王**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建平县华兴矿业有限公司、张瑞华、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36,490元,由被告建平华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建平县华兴矿业有限公司、张瑞华、王**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7
发布日期 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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