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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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 溧阳申特型钢有限公司 湖南三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三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0300元,并承担已90300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9元,减半收取51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29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